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TDV-113-司促-13958-202410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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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郭木村 代 理 人 林宗慶 債 務 人 陳聰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之利息,及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零八計算之利息,及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零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