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TDV-113-司促-14091-202410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91號 債 權 人 鄭信宏即百州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