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TDV-113-司促-14420-202411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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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昀縈 林美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參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昀縈於民國103年起就讀致理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林美枝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7筆共255,603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楊昀縈113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6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林美枝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101,362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4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362元 林美枝、楊昀縈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8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101362元 林美枝、楊昀縈 自民國113年10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362元 林美枝、楊昀縈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8日止 年息0.1775% 自民國113年10月9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日止 年息0.2775% 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