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TDV-113-司促-14428-202411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呂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零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㈡債務人呂秀玲前於民國99年10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為2年及按月計付0.55%之手續費、違約金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8,330元,及自民國100年08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0.55%計算之手續費,暨自民國100年09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