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7
案號
CTDV-113-司促-14449-2024110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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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49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峻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淳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吳明清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吳明清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死亡,請於被繼承人死 亡之日起三個月後,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一併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