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TDV-113-司促-14510-202412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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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1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林和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1 83,114元 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8.66﹪ 113年9月6日起至113年10月5日止 以本金4,919元按年息0.866%計算 113年10月6日起至113年11月5日止 以本金9,874元按年息0.866%計算 113年11月6日起至113年12月5日止 以本金14,864元按年息0.866%計算 113年12月6日起至114年3月5日止 以本金83,114元按年息0.866%計算 114年3月6日起至114年6月5日止 以本金83,114元按年息1.732%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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