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TDV-113-司促-14564-202411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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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64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債 務 人 黃俊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參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⑵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⑶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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