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TDV-113-司促-14690-20241230-4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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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90號 債 權 人 謝家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博雄、林珈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債務人林珈萱負連帶清償之責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6,000,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借據所載,借款金額為5,000,000元,與請求之金額不一致) 三、債務人郭博雄、林珈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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