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TDV-113-司促-14690-20250124-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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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90號 債 權 人 謝家奇 債 務 人 郭博雄 林珈萱 一、債務人郭博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郭博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珈萱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另按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45條定有明文;保證債務非因主債務人絕無資力償還或償還不足時,債權人不得逕向保證債務人請求代償(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3號判例參照)。 五、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郭博雄向其借款新臺幣5,000,000元 及現金780,000元,債務人林珈萱為擔保人,惟至113年2月起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經債權人給予寬限期至113年7月,同意每月攤還本息,並簽訂借據1紙,約定自113年7月起至120年6月底,階段式每月本息攤還(利息本金總計逾6,000,000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惟債務人至113年11月仍未依約清償,為此,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郭博雄、林珈萱連帶給付6,000,000元云云。惟查,據債權人提出之借據1紙,觀其內容約定債務人林珈萱為擔保人,非連帶保證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林珈萱為連帶保證人之相關釋明文件,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故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ㄧ項部分所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