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TDV-113-司促-14697-202411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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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李怡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佳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佳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