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3
案號
CTDV-113-司促-14706-202411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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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0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龔文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弘瑋百貨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弘瑋百貨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高嘉璘、朱明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