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TDV-113-司促-14793-202412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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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9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林素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以240日為限) 1 12,746元 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加計千分之一 2 15,196元 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加計千分之一 3 15,196元 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加計千分之一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