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TDV-113-司促-14812-202411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12號 債 權 人 安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威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