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TDV-113-司促-14814-202411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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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1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盈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凱文、陳洺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貸款契約書第八條(加速條款)條第一項 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潘凱文、陳洺劭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11月6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