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TDV-113-司促-14814-202412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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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1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盈志 債 務 人 潘凱文 陳洺劭 一、債務人潘凱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伍拾肆萬壹仟肆佰 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潘凱文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洺劭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8,143,597元 自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775% 自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397,839元 自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5% 自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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