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TDV-113-司促-14923-2024111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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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23號 債 權 人 嚴金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契約編號:SE00000000、SE00000000、SE00000000影本 送院。 二、請提出繳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貳萬伍仟元予債務人之相關 證明文件(如收據、發票等)。 三、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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