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CTDV-113-司促-15032-20241120-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32號
債 權 人 陳萱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煜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鄭煜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