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TDV-113-司促-15213-202411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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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1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倪郁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1 59,263元 1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9.65% 113年9月26日起至113年10月25日止 以本金2,743元按年息0.965%計算 113年10月26日起至113年11月25日止 以本金5,508元按年息0.965%計算 113年11月26日起至113年12月25日止 以本金8,296元按年息0.965%計算 113年12月26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 以本金59,263元按年息0.965%計算 114年3月26日起至114年6月25日止 以本金59,263元按年息1.93%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