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TDV-113-司促-15490-20250107-4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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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90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乙○○、葉勛其、葉 ○○(未成年人)、葉○○(未成年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支付命令事件有無另案為債務人志冠金屬材料有 限公司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若有,請提出該案之案號、聲請狀影本、並具狀陳報現案件進度為何?(台端於113年12月26日具狀補正特別代理人之文件,為債務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之另案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402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非本件支付命令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