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TDV-113-司促-15491-202411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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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9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趙慧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89,644元 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2.57% 113年9月27日起至113年10月26日止 以本金7,334元按年息1.257%計算 113年10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止 以本金14,745元按年息1.257%計算 113年11月27日起至113年12月26日止 以本金22,234元按年息1.257%計算 113年12月27日起至114年3月26日止 以本金189,644元按年息1.257%計算 114年3月27日起至114年6月26日止 以本金189,644元按年息2.514%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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