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9
案號
CTDV-113-司促-15517-20241219-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17號 債 權 人 王貴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鑫樂活契 約書。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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