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8

案號

CTDV-113-司促-15550-202411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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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50號 債 權 人 彭柚銓 林璟堯 陳宏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文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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