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TDV-113-司促-15819-20241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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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育君 李文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貳佰壹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育君邀同債務人李文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44,21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育君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文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58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4,212元 李文章、李育君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4,212元 李文章、李育君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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