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TDV-113-司促-15916-20250124-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16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華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