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TDV-113-司促-15921-2025010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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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21號 債 權 人 林秋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利益、吳櫻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借款屆期已屆清償期未清償,台端已按年 息16%計算遲延利息,而再依借款期間按年息2%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吳利益、吳櫻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