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TDV-113-司促-15921-20250124-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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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21號 債 權 人 林秋萍 債 務 人 吳利益 吳櫻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依本金每佰元每日壹角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3,900 ,00元,有金錢借貸契約書1份附卷可稽,依借貸債權債務關係,聲請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依該金錢借貸契約書第三條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至113年7月26日止,並依第五條約定,利息為年息2%,故於借款期間約定利息按年息2%計算,然於借款期限翌日起負遲延責任,利息則應依遲延利息即依第六條約定為年息16%計算,債權人就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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