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TDV-113-司促-15941-20241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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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慶峰 陳進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玖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慶峰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進義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343,84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2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3年6月21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685%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學貸款利率民國113年3月27日後計為1.775%。)又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775%。(三)詎債務人陳慶峰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49,29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9297元 民國113年6月21日 至民國113年11月21日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49297元 民國113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附表(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9297元 民國113年7月22日 至民國113年11月21日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 149297元 民國113年11月22日 至民國114年1月21日 年息0.2775 % 001 新臺幣 149297元 民國114年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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