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TDV-113-司促-15996-2025012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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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9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沈美佑 債 務 人 鈜翔交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家華 債 務 人 鍾政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貳佰陸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