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TDV-113-司促-16055-20241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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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5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洪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柒佰貳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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