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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0

案號

CTDV-113-司促-16110-20241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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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10號 債 權 人 龔貞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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