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TDV-113-司促-16278-20250116-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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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78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東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47元,及其中 95,147元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99計算利息之聲明,是否誤載(本金高於請求金額),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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