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TDV-113-司促-16279-20250123-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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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7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林妙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一百八十日為限;㈡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一百八十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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