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TDV-113-司促-16284-20250116-5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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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4號 債 權 人 徐傑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利益、吳訓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聲明為請求債務人吳利益、吳訓禮連帶給付 ?抑是共同給付?(台端於民國114年1月8日具狀更正債務人吳利益、吳訓禮為共同借款人,惟未更正本件聲明,請具狀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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