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3
案號
CTDV-113-司促-16297-20250103-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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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9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秋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計付期數為九期」,期數是每月為一期?抑是每30天為一期?(據台端提出之借款契約書第八條約定,期數是指一期為30天,與台端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具狀陳報以每月為一期,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若以每月為一期,則請提出其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