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CTDV-113-司促-16415-20241224-2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15號
債 權 人 呂耀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淳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龍淳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