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TDV-113-司促-16415-2024122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15號 債 權 人 呂耀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淳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龍淳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