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TDV-113-司促-16443-202412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4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張雅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壹佰捌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㈡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證二),聲請人於111年09月26日撥付信用貸款4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七年(84期),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6.29%機動計息按月計付【現為8%】,另於112年09月12日撥付信用貸款2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七年(84期) 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1.22%機動計息按月計付【現為12.93%】。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證三、證四)。㈢依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證六),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㈤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分別僅繳納至113年09月26日及113年10月12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487,1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7,617元 自民國113年09月26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6日止 年息8% 001 新臺幣307,617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26日止 年息9.6% 001 新臺幣307,617元 自民國114年0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 002 新臺幣179,569元 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2日止 年息12.93% 002 新臺幣179,569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12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79,569元 自民國114年0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93%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