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TDV-113-司促-16485-202412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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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85號 債 權 人 曾柏閎即昱程工程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宏億機械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債務人顏健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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