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TDV-113-司促-16613-202412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1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農嘉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哲宗即壹貳壹養生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哲宗即壹貳壹養生館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