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TDV-113-司促-16789-2024122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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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89號 債 權 人 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佳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 二、債務人林佳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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