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CTDV-113-司促-16789-20241224-2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89號
債 權 人 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佳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
二、債務人林佳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