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TDV-113-司促-16789-20250124-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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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89號 債 權 人 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債 務 人 林佳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柒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