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TDV-113-司促-16790-202412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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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9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林義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陸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期間(民國)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1 279,677元 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113年10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止 以本金2,272元按年息百分之1.500計算之利息 113年11月27日起至113年12月26日止 以本金4,572元按年息百分之1.500計算之利息 113年12月27日起至114年1月26日止 以本金6,901元按年息百分之1.500計算之利息 114年1月27日起至114年4月26日止 以本金279,677元按年息百分之1.500計算之利息 114年4月27日起至114年7月26日止 以本金279,677元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