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5
案號
CTDV-113-司促-16831-202412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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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郭乃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傑仁即王凱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傑仁即王凱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