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TDV-113-司促-16865-20250203-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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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6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謝正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列舉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__。 二、__。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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