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TDV-113-司促-16865-20250213-4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6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謝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貳佰壹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