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TDV-113-司促-16867-202412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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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67號 債 權 人 陳調風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達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達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