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TDV-113-司促-17056-202412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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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柯明昌兼柯淑芬之繼承人 曹梅花兼柯淑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淑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53,491元 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2月18日止 1.775% 113年8月2日起至113年12月18日止 0.1775% 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12月19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 0.2775%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