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TDV-113-司催-201-20241022-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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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安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棋春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台端於113年10月14日補正之警局報案證明,並未記載票據 資料,無從認定系爭本票是否遺失且經警局受理遺失在案,是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期、票據金額及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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