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TDV-113-司催-204-20241008-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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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吳碧鳳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通 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8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聲請費用,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