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TDV-113-司催-240-20241008-3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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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姜川平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附之股票暨現金股利分配協議書,未記載股票 分配股數,致本院無從認定系爭股票之權利人,是就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正分割協議書正本(蓋用印鑑章,須與聲請狀所附印鑑證明同);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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