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15

案號

CTDV-113-司催-267-20241115-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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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法定代理人 許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許晋榮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之負責人 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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